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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09312号“莫改 MUGA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09389号
申请人:沈阳市惠丰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09312号“莫改 MUGA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10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