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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70982号“海森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08331号
申请人:成都晟益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670982号“海森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商标:
决定书: